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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村级干部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15-08-14 21:37:00    来源:组织股    编辑:信息管理中心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干部补贴发放管理,调动村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发放对象为纳入区财政统一预算补贴的村级干部。年初镇办将享受村级干部补贴人员名册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各镇办本年度村级干部补贴一次性拨付到镇办。

第三条 村级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坚持“基本补贴保底、绩效补贴浮动,适度拉开差距、实现有效激励”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村级干部补贴发放的通知》规定标准发放。

第四条 建立村级干部补贴增长机制。村干部补贴3年调整一次,社区干部补贴依据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建立村级干部补贴“工资本”领取制度。按照“一人一本,台账管理”的办法领取村级干部补贴。

第六条 实行村级干部补贴按月发放制度。村级干部基本补贴和25%的绩效补贴,于每月28日前由镇办发放,本人领取。

第七条 实行剩余绩效补贴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制度。各镇办按照《商州区村级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镇办村级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确定村级干部考核格次和绩效补贴,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后,由镇办1月底前兑付到位。

第八条 建立村级干部补贴动态管理发放制度。因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村级干部的,自辞职或被免职当月起不再发放村级干部补贴。

第九条 各镇办党委应加强组织领导,把落实村级干部补贴情况,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委组织部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财政、民政、纪检、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对于出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及不按规定发放、随意扣减等问题,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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