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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问责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21 21:14:00    来源:组织股    编辑:信息管理中心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夯实各级党组织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办、区直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镇办党委下属村(社区)和区直部门下属单位。

第三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落实依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抓班子带队伍、作风建设“五大主体责任”贯穿于从严治党各个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党建“六个一”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做到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党建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党建工作汇报、每年签订一份党建目标责任书、开展一次党建工作专项督查、组织一次党建工作研判 、举行一次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各项党建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本单位违纪现象多发或对本单位存在违纪问题不查处的;

(三)落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要求认真开展专题研讨及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或应付的,未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中去的,本单位不严不实现象屡有发生的;

(四)履行抓班子带队伍主体责任不到位,领导核心作用弱,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运行不畅、合力不强,干部管理松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强化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单位、本辖区发生的腐败问题,因查处不力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并查处,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十条意见”、机关“五条措施”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十禁言”有差距,被区以上媒体曝光、文件通报或明察暗访点名批评的;

(六)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重视、执行不到位,落实有差距或没有按时完成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管理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领导班子长期软弱涣散、内部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五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各项规定办事,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对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甚至发表与中央和省市区精神相悖言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盛行,或者搞家长制、独断专行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三)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搞假大空、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和庸俗化,甚至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利益交换等顶风违纪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不认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突出的;

(五)其他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严格管理监督干部,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培养推荐干部的重要标尺,以坚决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打造过硬干部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有关干部问题的反映或收到的举报,不认真了解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早提醒早纠正,导致干部产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腐败案件的;

(三)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不按规定进行抽查核实或者核实不认真,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掌握、失察失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放松教育、管理和监督,执行考核、审计、约谈等制度规定不严格,导致所管理的地方或者单位发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响的;

(五)对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治不坚决、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重大决策未经法定程序,导致失误的;

(七)其他疏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从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决纠正不严不实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具体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检查不深入、查处不严肃、整改不到位、通报曝光不及时,导致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屡有发生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信访问题长期积累、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正风肃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商州区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等行为纠正、查处不力,本系统、本单位连续发生违纪问题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态度不鲜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执纪不严或者出现明显偏差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不坚决、查处不及时,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对网络舆情或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

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专题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从重或者从轻情节、问责结果运用及问责程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办理执行。

第十四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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