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针对性、积极性和实效性,着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区驻村(社区)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管理考核激励,结合商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干部选派
第二条 选派对象。区、镇(办)选派的第一书记主要从各级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员和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党员干部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秀党员干部优先选派;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人员选派。应派而未派第一书记、脱贫攻坚工作队人员的单位,应向同级组织、扶贫部门说明原因,如无正当理由不选派的,年终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 选派条件。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第一书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
2.有较强工作能力,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开拓创新意识强;
3.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选派的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应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熟悉党在农村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四条 选派范围。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大选派第一书记力度,做到应派尽派”要求,全区所有村(社区)党组织都应派驻1名第一书记。依据村级党组织“升级晋档、科学发展”和社区“评星定级、晋位提档”活动考核结果,突出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社区)、建档立卡贫困村两个重点,按照“好类村(四星社区)巩固拓展,较好类村(三星社区)规范提升,一般类(二星社区)村突破发展,较差类村(一星社区)重点扶持”的思路,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扶单位和第一书记人选。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镇(办)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不适宜担任第一书记。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一般派驻到全区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五条 选派程序。选派第一书记,坚持个人自愿报名与组织选派相结合,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愿报名。区直部门和镇(办)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动员发动工作,鼓励符合选派条件的干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个人意愿。
2.单位进行推荐。各单位根据任职条件,结合干部本人申请和现实表现,认真进行初审,研究确定合适人选,向区委组织部进行推荐。
3.组织部门审核。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具备条件的,列为拟任职人选。
4.广泛听取意见。区委组织部对拟任职人选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拟任职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所在镇(办)党委意见,提出安排方案。
5.镇(办)党委任命。选派的第一书记,由区委组织部统筹安排介绍到镇(办),由镇(办)党委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印发任职文件后,方可到村(社区)任职。任职文件需上报区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定期选派轮换。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由组织、扶贫部门联合认定建档,统一安排到村(社区),原则上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时间为2年,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时间以该村脱贫摘帽为截止时间,不摘帽不脱钩。驻村第一书记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期满后可以更换人选,鼓励连派连任,但要注重考核结果、尊重本人意愿。第一书记任职未满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区委组织部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对于因人事调整不在原单位工作的,镇(办)党委要及时商派出单位做好人员调整,报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并备案,镇(办)党委及时任命到位,确保第一书记工作不脱节。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党组织第一书记与党组织书记是指导、帮助的关系,要以夯实党组织建设、发展村级经济、维护和谐稳定为重点,第一书记在镇(办)党委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社区)党组织,带领村(社区)“两委”成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派驻党组织第一书记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1.建强基层组织。指导村(社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协助加强“两委”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工作,搞好班子团结;提高“两委”成员思想政治素质、文化技术素质和履职能力水平,培养后备干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动落实村(社区)办公经费、村(社区)干部补贴等基本保障;推进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及功能,努力把村(社区)党组织建设成为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2.推动精准扶贫。大力宣传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抓好落实;精准识别贫困户,帮助“两委”制定和实施脱贫计划,组织落实扶贫项目,促进脱贫致富;选准发展路子,争取有关部门和派出单位支持,推动扶贫项目资金落实。
3.发展集体经济。大力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增强发展后劲,立足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和有效路径,夯实服务群众的基础。引导社会资金,加大“输血”总量;帮助选准发展路子,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增强“造血”功能。
4.办好为民实事。组织开展为民服务代理、民事村(居)办等,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经常入户走访,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提升治理水平。指导村(社区)适应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落实“一册两聚四会”,加强村(居)务监督,促进公平公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社区)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教育引导群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6.做好重点工作。第一书记要着力做好建强一个班子、上好一堂党课、走访一遍农户、记好一本民情日记、写好一篇调研报告、办好一批民生实事、协调落实一批帮扶项目“七个一”重点工作。
7.抓好统筹协调。第一书记应统筹做好驻村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等力量,协调搞好帮扶工作。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重点任务是做好本单位领导和干部联户扶贫的联络协调和管理服务,强力推进该村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协助组织开展贫困户核查认定、建档立卡等工作;
2.协调派出单位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
3.协助制定并实施帮扶村发展规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
4.协调落实并指导实施各类脱贫攻坚项目;
5.检查督促协调惠及贫困户各项政策落实工作;
6.协助抓好“两委”班子建设,落实“三农”工作各项政策。
选派单位应当好后盾,做好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责任捆绑、项目捆绑、资金捆绑,把职能优势、资源优势用到帮扶上。
第十条 方法措施。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不仅代表派出单位形象,更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要严于律己,改进方法,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1.深入调研,吃透社情民意。要走访每户群众,摸清底子,重点开展“五必访五必问”:访党员干部、村(居)民代表、致富能手、贫困家庭、上访人员,问班子运行、村情民意、发展路子、群众疾苦、矛盾纠纷。找准影响和制约村上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建档立卡。
2.抓住关键,建强村(社区)班子。第一书记应把抓党建、强班子、带队伍贯穿派驻工作始终,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能力,带着干部干、做给党员看,切实增强村(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充分发挥党员作用,整顿软弱涣散班子,培养村(社区)后备力量。
3.找准问题,制定脱贫计划。要抓住突出矛盾,找准存在问题,尊重村(社)情民意,制定脱贫计划和工作目标。对目标、计划落实情况,要定期向村(社区)党员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确保精准脱贫工作按时完成。
4.精准施策,落实各项任务。根据存在问题,多措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就业、就学、就医、行路、饮水等实际困难,精准到户、精准到人、精准施策,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和资金项目全面落实。通过努力,使每个村都有1-2个特色产业,贫困户家家有增收项目,集体经济有持续稳定收入。
5.示范引领,聚焦服务群众。要把以往工作中的成功实践、经验做法固化提升,积极创建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示范群体,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把引领工作与当地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着眼问题、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切实增强示范引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驻村(社区)考勤制度。日常考勤由镇(办)党委负责。第一书记、驻村工作员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0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请假2天以内的由镇(办)党委分管领导填注意见,党委书记审批;3天至5天的由派出单位填注意见,镇(办)党委书记批准,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备案;6—10天由镇(办)党委、派出单位填注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批准,10天以上的镇(办)加注意见后,由派出部门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扶贫部门请假,超过30天的由派出部门召回并重新选派。镇(办)党委每月将考勤数据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扶贫局备案,记入干部驻村(社区)工作档案,并按季度报派出单位备存,作为选派干部差旅费报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工作考勤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
第十二条 工作纪实制度。实行工作日纪实,第一书记要将每个工作日在村(社区)工作情况以“文字+图片”形式上传区政府门户网、det365娱乐场所,并认真记好《民情日记》,每月10篇以上,每周由所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签字核实,每月由镇(办)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区委组织部每关年调阅签署评价意见,作为日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制度。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扶贫局负责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岗位培训由区、镇(办)进行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经费列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制度。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到村(社区)任职后要深入调研,帮助村级“两委”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向群众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并报镇(办)党委和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制度。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和选派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工作,驻村期满要进行书面总结。选派单位每月至少召开1次驻村扶贫专题会议,领导班子成员到村调研指导每2个月1次以上,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驻村(社区)工作情况汇报,掌握了解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村(社区)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树立正确工作导向。
第十六条 观摩评比制度。区委组织部和区扶贫局每年至少召开2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座谈会或观摩评比会,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建议。重点观摩村容村貌、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村级党组织建设和社区管理等发展变化。对典型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廉洁自律制度。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要严守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准在任职镇(办)、村(社区)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在村民家中就餐要按规定交付伙食费。
第十八条 督查通报制度。采取集中督查、明查暗访、定期通报等措施,重点督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驻村(社区)考勤情况、工作情况和群众评价,督促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履职尽责、真抓实干。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到村(社区)任职后,党组织关系必须转接到村(社区),驻村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足额发放,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应每年为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体检1次,并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第一书记每人每年1万元、驻村工作队每队每年1万元标准落实工作经费,拨付到所驻村账户,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由第一书记负责签字报账,与驻村工作队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给予40元生活补助,由镇(办)党委根据考勤情况,做出书面证明,选派单位负责审核后在选派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人员中,对于敬业爱岗、长期驻村、成绩突出的,由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每年组织外出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1次。
第二十三条 各镇(办)党委和所驻村应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为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驻村(社区)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直各部门单位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实施派驻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应给予项目支持并协调解决资金。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实行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科学评判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驻村(社区)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具体实施。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占总数的20%,不占派出单位的评优指标。年终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1.日常考核和半年考核由各镇(办)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在岗、走访调研、项目实施、工作开展等情况。半年考核每年6月底前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和期满进行。
2.第一书记年度和期满考核,由区委组织和镇(办)党委联合实施;驻村工作队员年度和期满考核,由区扶贫局按照相关办法进行。
3.区委组织部及区扶贫局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无故未到岗1次的批评教育;无故未到岗2次的全区通报;无故未到岗3次的全区通报的同时,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以年度目标任务为重点,结合工作纪实、考勤记录、群众评价等,全面考核第一书记和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履职情况。第一书记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基层组织建设,主要考核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升级晋档”、“评星定级”活动开展,村级“五项举措”、“三会一课”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惠农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等情况。
2.农村发展及农民增收,主要考核年度目标计划制定和落实,主导产业培育和发展,脱贫工作部署和推进,农民增收计划和措施,涉农项目争取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为民服务代理,集体经济发展等情况。
3.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主要考核村庄规划和村容社貌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计生、信访、安全、维稳工作、弱势群体关怀、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娱乐活动开展等情况。
4.驻村(社区)和群众评价,主要考核驻村(社区)考勤、工作纪实、群众评价及民主测评情况。
5.廉洁自律,主要考核第一书记个人廉洁自律、抓“两委”班子廉政建设、村(居)务财务公开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查阅资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1.听取个人述职。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队长就驻村(社区)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2.查阅资料。主要查阅《民情日记》、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党建和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等相关档案资料。
3.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为:镇(办)党政正职、联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监委会主任、大学生村官、村(居)民小组组长、本村(社区)“两代表一委员”、村(社区)办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党员群众代表。人数在20人以上。
4.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镇(办)党政正职、联村(社区)领导、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主要干部、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本村(社区)“两代表一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
5.实地察看。深入现场实地察看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村容村貌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免去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免去第一书记职务,个人单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履职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月缺勤达10个工作日以上,年累计缺勤达90天以上的;
2.当年脱贫攻坚和党建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3.统揽全局能力差、驻村(社区)应付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目标任务完成差、在“两委”班子及群众中评价差的;
4.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工作发生失误,受到中、省、市、区通报批评的;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十条意见》、《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6.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条 结果运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由选派单位按照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800元;年度考核为称职的,由选派单位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考核为不称职的,由选派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