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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11-29 11:40:55    来源:干部股    编辑:信息管理中心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全力实施追赶超越,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面加快“生态、人文、法治、小康”新商州建设,根据《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区管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市区重点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五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关心关爱四个方面。

第二章 评优评先

第六条 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且表彰对象为区委、区政府或商州区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七条 依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对年度考核排序进入全省前15名以及进入全省“争先进位”前5名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级部门(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先进单位”。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全区前5名的镇(办)和综合得分前30名的区直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扶贫绩效考核优秀单位”。

第九条 依据市区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评结果,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环境保障考核前3名的镇(办)和前5名的区直部门(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条 依据全区绿色发展考核结果,对前3名的镇(办)和区直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依据全区移民(脱贫)搬迁考核结果,对前3名的镇(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移民(脱贫)搬迁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对主要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且在市对区考核中为区上争得奖励加分的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商州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

第十三条 对在追赶超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建设、移民搬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授予其“年度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三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优秀、良好等次给镇(办)、区直部门(单位)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奖金额度参照市级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对获得“商州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奖励10万元。

其后对年度考核排序继续保持在全省前15名以内的指标承担部门(单位),凡承担的监测考评指标较上年度每前进1个位次,分别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商州区扶贫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的镇(办),各奖励10万元,区直部门(单位)按人均1000元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商州区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对前3名的镇(办)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前5名的区直部门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十八条 对获得“商州区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对前3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商州区移民(脱贫)搬迁考核先进单位”的镇(办),对前3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二十条 对获得“商州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贡献奖”的单位,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3万元,地市级2万元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年度突出贡献奖”的干部职工,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发放到人,同时报区考核办、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提拔重用

第二十三条 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单位),或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创造出重要经验,产生重大影响力,成为全市、全省、全国示范典型的镇(办)和区直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对市委、市政府每年综合评定出的勤廉兼优的镇(办)党政正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优先向市委推荐提拔使用或平级重用。

第二十六条 对在追赶超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关心关爱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区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畅通组织与干部的沟通交流渠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脱产培训,或到省、市机关、经济发达和工作先进地区对口交流挂职锻炼。

第二十九条 落实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每年对全区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一次体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每年由各单位从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对大病和因病生活困难的干部,按照政策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十条 建立优秀干部休假疗养制度。对市委、市政府评选的勤廉兼优的镇(办)党政正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在追赶超越、创新发展、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每年安排一次10-15日的休假疗养或外出考察学习,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具体考核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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