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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2-26 11:12:00    来源:干部股    编辑:信息管理中心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健全从严管理干部制度,畅通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渠道,促进干部担当创业,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结合商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商洛市破格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科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选拔。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把优秀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又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规定,加大问责追究力度,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促使领导干部“下”得去。

第二章 能上的情形、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好干部标准,破除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唯票、唯分、唯年龄、唯GDP”做法,树立重品行、重基层、重实绩、重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把政治思想坚定、作风扎实正派、群众公认、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第七条 在日常工作、重大任务、突发性事件中,识别发现优秀干部,建立后备干部信息库,加强对优秀干部针对性培养锻炼,按照积极、适时、稳妥的原则,大胆使用经过长期考验、基层经验丰富、各方面比较成熟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八条 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

(一)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2.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3.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任职年限掌握在少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一年以内:晋升副科级及相当领导职务,必须任科员或九级职员两年以上,或参加工作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及相当领导职务,必须任副科级职务或八级职员一年以上。

2.任职经历:必须有一年以上的镇办基层工作经历。3个月以上的镇办基层工作或挂职锻炼可以累计为镇办基层工作时间。

3.学历:破格提拔50岁左右的干部,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公认度:必须得到大多数干部群众的公认,民主推荐中得票名次靠前,民主测评优秀票必须超过规定到会人数的80%。

5.考核奖励:近三年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获得有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破格提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人选。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干部动议时,实行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实名推荐,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破格提拔人选。

(二)备案预审。区委组织部就破格提拔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预审。

(三)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组建推荐、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考察,考察材料中要专项论述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报告请示。经区委酝酿后,向市委组织部上报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及附件包括:

1.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

2.拟破格提拔干部的《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3.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廉政、计生、综治鉴定;

4.个人档案;

5.表彰材料等其他佐证材料。

(五)决定公示。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区委组织部将破格提拔人选任职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研究讨论和公示时,需说明破格提拔人选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十条 破格提拔干部,除上述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能下的情形、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免职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定为“不胜任本职”等次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按程序免去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有关待遇,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符合问责情形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一)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8.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9.工作推诿扯皮,履职不尽责,所承担、分管工作在全市考评排名中连续两年居于倒数第一,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10.所承担、分管工作在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

11.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

1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13.未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

14.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综合考核认定。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2.提出调整建议。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区委组织部依据调查组意见提出调整建议,报区委主要领导审定。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酝酿讨论决定。区委组织部将调整建议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4.谈话教育疏导。区委常委会作出调整决定后,由区委主要领导或者组织部长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履行任免程序。根据区委常委会决定,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领导干部。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

1.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2.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3.自认为不能适应岗位工作,主动申请要求调整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的;

4.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因健康原因进行调整的,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合理安排。

(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领导干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建议。所在单位书面报告调整建议意见,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不能正常履职的原由、调整建议意见等。上报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区级分管联系领导加注意见,附上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相关佐证资料。

2.集体研究。区委组织部对单位上报的调整建议意见,进行审核,部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正式建议,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办理手续。根据区委常委会决定,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违纪违法免职。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商州分局定期将经过核实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向区委组织部进行报告,区委组织部针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免职建议意见,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八条 对以上组织处理中涉及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需要调整级别和工资待遇的,从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商州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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